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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同住人均在征收前死亡,征收时无户口在册,动迁款怎么分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4-3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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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同住人均在征收前死亡,征收时无户口在册,动迁款怎么分

(承租人、同住人均在征收前死亡,征收时无户口在册,动迁款怎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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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虽长期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内,但户籍并未迁入,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仅因房屋属旧改范围,而依规定被指定为承租人的,性质系签约代表,未与出租人真正建立公房租赁关系,并并不必然获得征收补偿利益。

  2、原承租人死亡时,房屋仍属于公房,其遗嘱无权对房屋作出处理,一方以原承租人已通过遗嘱将房屋处分的意见缺乏依据。

  3、征收时原承租人已亡,户内无在册户籍人员的,在此情形下,通常将征收利益视为遗产按照继承处理。

  本期案情简介

  案中房屋系公房,原承租人已去世,征收时无任何户口在册。为便于被征收房屋的签约及腾退,根据当地街道旧改指挥部的建议,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物业公司按照规定,指定没有户口、但长期居住在里面的李某术为承租人,并办理了承租人变更手续。

  后,因征收利益分割,李某静向法院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获得1/5征收利益份额。

  李某术答辩认为:征收决定作出之前,其长期实际居住,承租人也变更至其名下,且原承租人通过立遗嘱方式将房屋留给李某术,故应由其获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经一审判决:选购的产权安置房屋及征收补偿款由原被告五人按份共有;经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术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

  一、李某术系在征收决定作出之前成为承租人,也取得了新的租赁凭证,亦以承租人身份缴纳了房屋租金,尽管其户籍不在册,但并不妨碍其作为承租人享受征收利益。

  二、一审仅因系争房屋中无在册户籍,而遗漏查明房屋实际居住情况,导致在分配征收利益时,错误地将搬迁奖、搬家补助费、家用设施移装等明确指向实际使用人的奖励费用一并作为遗产进行均分。

  三、一审未查明被继承人生前赡养情况。即使一审认为本案应按“遗产继承处理”,也应对被继承人生前居住、赡养进行查明,以便对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酌情多分。

  四、李某在遗嘱中将系争房屋给了李某术,所以征收补偿利益也应归李某术。李某术多年居住系争房屋,贡献最大,理应多分。

  李某静等辩称: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是:

  一、李某术仅仅是临时指定的签约代表,不是系争房屋真正的承租人。

  二、不管是形式还是内容,李某术所说的遗嘱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三、李某术对系争房屋没有贡献,其只是在父母的协调下临时居住系争房屋。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系争房屋虽由李某术长期使用,但李某术之户籍并未迁至系争房屋,不符合同住人条件,其也仅因系争房屋属旧区改造范围,而经街道旧改分指挥部提出建议后,依据相关规定被物业公司指定为承租人,一审认定该指定本质是被征收户的签约代表,未与出租人真正建立公房租赁关系,予以认同。

  原承租人死亡时,系争房屋仍属于公有居住房屋,其遗嘱无权对该房屋作出处理,李某术以李某已通过立遗嘱的形式将系争房屋处分给其的意见缺乏依据。

  因系争房屋征收时原承租人已死亡,户内亦无在册户籍人员,一审法院将征收补偿利益视为遗产继承处理,并无不当,酌定各方可分得的份额并未失衡,本院予以认同。

  李曙光主张对父母赡养较多,应分得较多利益,然其余继承人对此均不认可,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李曙光要求多分的观点仍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曙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简介

  今日头条认证上海动迁律师,专注于老城区旧改征收服务,陆续参与了蓬莱路、五坊园、新昌路、金陵东路、余庆里,复兴东路69号(西)地块、也是园、厦门路、士林华苑、傅家街、福建路等地块的房屋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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