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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直白!东莞居住证业务办理指南(2019年7月版)

栏目:上海落户资讯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5-23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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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直白!东莞居住证业务办理指南(2019年7月版)

(最直白!东莞居住证业务办理指南(2019年7月版))


  东莞市公安局居住证业务办事指南

  (2019年7月)

  1/申报居住登记办事指南

  2/申报变更更正居住登记项目办事指南

  3/申领(新办)居住证办事指南

  4/补领(遗失)、换领(损坏)居住证办事指南

  5/签注(延期)居住证办事指南

  6/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办事指南

  一、申报居住登记办事指南

  一、登记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我市辖区居住的公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我市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综治委人口办〔2017〕11号)

  三、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并签名的《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申报居住登记的需提供代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受理机构

  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窗口。

  五、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六、办理收费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1.由申报人居住地受理点受理,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当场打印《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2.登录“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户政(治安)版块办理。

  八、相关提示

  1.在登记过程中,若系统显示申报人已在其他地市存在居住登记尚未注销情形的,系统自动注销在其他地市的居住登记。已在其他地市办理居住证的,注销其居住证功能。

  2.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是指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3.代申报人是指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的监护人或近亲属。

  4.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5.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6.重新登记居住时间计算。申报人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后6个月内在同一地市重新申报居住登记,若期间没有在其他地市申领居住证,其本市居住时间自重新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如申报人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后已在其他地市申领居住证或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6个月后,在同一地市重新申报居住登记的,其本市居住时间自重新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

  7.同时具备多地申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情形。

  如果出现流动人口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不在同一地级市的,应该按合法稳定住所情况办理居住登记。流动人口有多处住所的,以经常居住地为稳定住所。

  二、申报变更更正居住登记项目办事指南

  一、变更对象

  居住登记项目需要变更的流动人口。因错误登记,需要更正项目的流动人口。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综治委人口办〔2017〕11号)

  三、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并签名的《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报表》。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址变更的,同时提交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项目变更的,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四、受理机构

  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窗口。

  五、办理时限

  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更正其他项目的当场办理。

  六、办理收费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1.申报人到居住地受理点办理,经审核后,申报人持身份证到受理点领取《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2.登录“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户政(治安)版块办理。

  八、相关提示

  1.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是指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2.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3.变更居住地址的,可同时擦写居住证居住地址。

  4.变更更正主要项目(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和相片)的,如需换领居住证,收取工本费,收回旧证。居住证起始日期为办理变更登记之日。

  三、申领(新办)居住证办事指南

  一、申领对象

  (一)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申领居住证。

  (二)满足以下五种条件之一的,可在申报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不受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

  1.在本市缴纳社保满半年的。

  2.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房屋的。

  3.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居住已满半年的。

  4.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连续就读满半年的。

  5.在“二标四实”系统自主申报满半年的。

  (三)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二、设立依据

  《居住证暂住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综治委人口办〔2017〕11号)

  三、所需材料

  (一)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申领居住证,须提供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并签名的《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居住证相片回执(在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

  4.居住地址证明原件。

  5.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不需与居住地址证明重复提供),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

  (二)符合不受无需居住登记满半年限制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如实填写并签名的《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居住证相片回执(在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

  4.居住地址证明原件。

  5.以下材料之一:

  (1)缴纳社保满半年的,须提交居住地址证明材料、缴交近一年内缴纳社保累计满半年的材料。

  (2)购买房屋合法所有权满半年的(不需提交居住地址证明),须提交具有合法所有权满半年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购房合同等材料。居住在直系亲属房屋的,受理单位能通过系统核查共享信息等方式核实直系亲属关系的,无需申办人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不能通过系统核查共享信息等方式核实直系亲属关系的,申办人还需提供能够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

  (3)旅馆业住宿满半年的(不需提交居住地址证明),申领人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4)连续就读满半年的,须提交学生证、学校出具的能反映连续就读满半年的材料。

  (5)自主申报满半年的,申领人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四、受理机构

  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窗口。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办理收费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1.由申请人居住地受理点受理,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当场打印《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领取。

  2.登录“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户政(治安)版块办理。

  八、相关提示

  1.“居住半年以上”是指流动人口在同一地市内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连续居住满半年(6个自然月)。居住时间自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计算。

  2.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3.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合法租赁的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4.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5.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是指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6.代办人,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的监护人、近亲属。

  7.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8.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9.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10.连续就读证明包括:提供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11.直系亲属关系的材料包括: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公证、独生子女证、收养登记证、居民户口簿、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居(村)委会出具的关系证明等能反映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补领(遗失)、换领(损坏)居住证办事指南

  一、办理对象

  1.补领。遗失居住证的。

  2.换领。居住证损坏或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请补领、换领居住证。

  二、设立依据

  《居住证暂住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综治委人口办〔2017〕11号)、《关于居住证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0〕6号)

  三、所需材料

  1.如实填写并签名的《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属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换领的,提交有关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理机构

  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窗口。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办理收费

  每证20元。

  七、办理流程

  1.由申请人居住地受理点受理,经审核符合条件后,当场打印《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领取。

  2.登录“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户政(治安)版块办理。

  八、相关提示

  1.代办人,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的监护人、近亲属。

  2.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3.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是指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签注(延期)居住证办事指南

  一、签注对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居住证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的持证人。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签注居住证。

  二、设立依据

  《居住证暂住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综治委人口办〔2017〕11号)

  三、所需材料

  1.居住证原件。

  2.如实填写并签名的《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四、受理机构

  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窗口。

  五、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六、办理收费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1.由申请人居住地受理点受理,经审核符合要求后,当场签注。

  2.登录“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户政(治安)版块办理。

  八、相关提示

  1.代办人,是指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的监护人、近亲属。

  2.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3.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是指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4.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5.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6.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六、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办事指南

  一、注销对象

  对象:离开原住址的流动人口。

  申报人:本人、用人单位、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综治委人口办〔2017〕11号)

  三、所需材料

  1.本人申报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用人单位、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的,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四、受理机构

  居住地居住证受理窗口。

  五、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六、办理收费

  不收费。

  七、办理流程

  1.由申报人居住地受理点受理,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对本人只申请注销居住证,经核实,仍在居住,注销居住证信息,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对用人单位、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的,经核实属实的,工作人员需根据实际情况,在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中注销其居住登记和居住证信息。

  2.登录“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户政(治安)版块办理。

  八、相关提示

  1.其它有效身份证明,是指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2.申报人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后6个月内在同一地市重新申报居住登记,若期间没有在其他地市申领居住证,其本市居住时间自重新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连续计算。如申报人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后已在其他地市申领居住证或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6个月后,在同一地市重新申报居住登记的,其本市居住时间自重新申报居住登记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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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东莞本地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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