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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海居转户最新政策!上海落户条件再放宽

栏目:研究生博士落户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8-07  来源:网络

2022年上海居转户最新政策!上海落户条件再放宽

(2022年上海居转户最新政策!上海落户条件再放宽)


  

上海落户条件再放宽!最新修订的2022年上海居转户落户政策核心变化有哪些?张江科学城新版上海居转户由7年缩短至5年或3年具体要求有哪些?一起来看看最新2022年上海居转户政策细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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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张江科学城区域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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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在临港缴纳1倍社保可代替职称。

  

一、聚焦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在现行上海居住证转户口缩短年限政策的基础上,试行更为宽松的居转户评价标准,在新片区用人单位工作的各类人才,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上海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二、对张江科学城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5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3年);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为3年(其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符合缩短居转户年限要求的各类人才,应书面承诺落户后继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2年以上,并由用人单位向张江科学城指定的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后(推荐表样式见附件),按上海市居转户规定进行申报。

  

  

三、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用人单位工作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境内人员,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上海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在申办居转户时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四、在上海市被评聘为中级职称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的人员申办居转户的,应达到一定的市场化评价标准。

  

相关阅读:2022年上海居转户市场化评价标准,未达标落户被拒

  

本通知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一、申请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至5年资格

  

7转5适用于张江科学城内各类单位的各类人才

  

1,单位条件

  

单位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张江科学城区域范围内。

  

2.个人条件(需同时满足))

  

(1)申请人持《上海市居住证》时间已达到5年;

  

(2)申请人在张江科学城工作不少于3年;

  

(3)申请人需书面承诺落户后将继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2年以上;

  

(4)申请人需符合本市现行居转户有关规定。

  

二、申请居转户年限由7年缩短至3年资格

  

7转3适用于张江科学城内重点产业的骨干人才及张江科学城内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科研机构、重点引进的单位

  

1.单位条件(需同时满足)

  

(1)注册地、财税户管地均在张江科学城区域范围内;

  

(2)需符合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数字经济、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等张江科学城重点产业发展领域。

  

(3)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纳税额不少于100万元(不含个人所得税)的企业。2.承担国家级、上海市级重要科技创新项目的科研机构。3.张江科学城重点引进的单位。

  

2.个人条件(需同时满足)

  

(1)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骨干人才(一般是指本单位核心专业技术人员、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需单位出具说明);

  

(2)申请人持上海市居住证时间已达到3年;

  

(3)申请人在张江科学城工作不少于2年;

  

(4)申请人需书面承诺落户后将继续在张江科学城工作2年以上;

  

注:两类申请,均需符合《持有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优化本市居住证转办常住户口政策的通知》有关规定,主要包括∶

  

(1)持证期间按照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

  

(2)持证期间依法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本市被评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

  

(最近4年内累计36个月及申报当月在本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达到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的,可不受职称或者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4)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无刑事犯罪记录等其他不宜转办常住户口的情形。

  

(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办法试行前按规定参加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可以在进行折算并补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差额后,予以认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持证期间应当正常缴费未缴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上海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及工种对应”,是指取得上海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持证前取得外省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的,视同上海市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持有外省市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需通过上海市考核复评。此外,根据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认可的其他职业资格证书,也可以作为申请的依据,相关职业资格目录另行公布。

  

2022年上海居转户落户激励条件

  

(四)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相应奖励”,是指持证期间在上海市作出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具有个人证书。

  

(五)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在上海市被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符的”,是指取得上海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国家职业资格中明确可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可视作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六)最近4累计36个月年在上海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基数高于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或者最近连续3年计税薪酬收入高于上年同行业中级技术、技能或管理岗位年均薪酬收入水平的,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可不受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等级的限制;

  

(七)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是指在上海市远郊地区的教育、卫生等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的,持证及参保年限可缩短至5年。具体地区及岗位由教育、卫生、农业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提出,经认定后另行公布。

  

(八)办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按个人在上海市直接投资(或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内累计缴纳总额及每年最低缴纳额达到上海市规定标准的,或者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是指创业人才在上海市投资创办的企业,按个人的直接投资或者按个人的投资份额计算,最近连续三个纳税年度平均每年纳税额在100万元及以上或连续3年平均每年聘用上海市员工100人及以上。

  

2022年上海居转户落户申请:

  

(八)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的提出,按以下方式办理:

  

1、符合条件的持证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的申请,填写《居住证持有人办理上海户口申请表》(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政务网上下载)并提供应由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

  

2、用人单位核实并备齐材料后,向市或者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受理机构申报。

  

3、通过人才派遣或劳务派遣方式就业的,由建立劳动关系的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实际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证明。

  

4、用人单位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

  

2022年上海居转户申请材料:

  

(九)办法第八条第(一)项所称“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

  

(十)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所称“上海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证明”,是指上海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在2006年及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一)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称“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证明”,是指下列材料之一:通过考试、评审取得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聘任证书;经批准,通过以聘代评的方式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提供单位的聘书;上海市颁发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者由外省市核发且通过上海市考核复评的国家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可由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十二)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是指居住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户籍地乡镇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有关证明出具的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治安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十三)办法第八条第(六)项所称“本人的或者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亲属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用公房凭证”,是指下列材料之一:

  

1、本人(或配偶)在沪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配偶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同意接受落户的单位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包括人才公寓或者职工宿舍等的有效居住证明)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及同意落户证明。

  

3、落户在上海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和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十四)办法第八条第(七)项所称“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单位的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

  

2、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个人获奖证书;

  

(2)在上海市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和聘书;

  

(3)上海市的高级技师(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

  

3、按照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申请的,提供以下材料之一:

  

(1)上海市区、县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持证人员所在用人单位企业纳税完税凭证;

  

(2)连续3年聘用上海市员工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证明材料;

  

(3)投资人的完税凭证。[2]

  

(十五)持证人员申办上海市常住户口,按以下程序办理:

  

1、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机构负责对用人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在正式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的,及时将审核合格人员信息在政务网上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公示无异议的,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及相关证明。

  

迁入户口

  

(十六)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办理“迁入户口”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持证人员在取得《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通知书》三个工作日后,持《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到落户地区、县公安局的户政部门办理《准予迁入证明》;

  

2、持《准予迁入证明》到外省市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3、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及其他相关证明到落户地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迁沪人员及其随迁家属为农业户口的,按国家和上海市现行有关政策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家属随迁

  

(十七)办法第十二条所称“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是指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以及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可以随迁;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16周岁以上的普通高中在校生随迁的,另需提供学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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