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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

栏目:应届生落户  人气:0   发表时间:2023-01-22  来源:网络

202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

(202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


  用人单位条件

  用人单位是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落户的申请主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直接录用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可以为录用人员申请本市户籍: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

  2.在本市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2021年5月31日前在本市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主创业形式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用人单位为法人企业的分支机构须提供相应材料;

  4.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人单位如确需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须在2022年7月29日前由其政府主管部门、所在区政府或市级以上开发园区主管机构的人力资源工作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向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请(由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受理)。

  审核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疑似弄虚作假情形的,将进一步加大核查力度,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鉴定。联席会议将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综合考量后作出决议。情节特别恶劣的,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资格。

  用人单位2021年度与所录用并办理落户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毕业生全部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该单位2022年提出的落户申请将不予核准。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条件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由用人单位为其申请办理本市户籍: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

  2.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完成学业并于2022年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最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以自主创业形式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

  4.与符合前文规定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中介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

  申报时间及流程

  受疫情影响,2022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调整为分两批集中受理:第一批为2022年7月4日至2022年8月31日(工作日);第二批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工作日)。

  (一)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1.各受理经办机构须在2022年7月29日前向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受理经办机构基本情况及下属(辖)用人单位登记表》(附件4)。

  2.各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通过一网通办或登录上海学生就业创业服务网(以下简称“就业创业服务网”)的“用人单位服务交流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网上提交给相应受理经办机构。

  3.各受理经办机构下属(辖)用人单位须备齐单位和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的相关书面材料,由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派人事专员携带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至相应受理经办机构进行现场申报。

  4.各受理经办机构确认相关网上填报信息和纸质材料一致,审核通过后,在网上提交相关申请信息并预约时间,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提交纸质材料。

  (二)其他用人单位按以下流程申报

  如用人单位无相对应的受理经办机构,可通过一网通办或登录就业创业服务网上的“用人单位服务交流平台”,在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核对无误后从网上提交给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按照预约时间,由本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派人事专员携带身份证及单位介绍信等相关纸质材料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

  202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评分办法

  本办法由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定并发布,评分办法由毕业生要素和用人单位要素两部分组成,联席会议每年根据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对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的需求及市政府相关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2022年标准分为72分。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位、学历

  博士、研究生(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落户)

  硕士、研究生24分

  (在沪各研究所、各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符合当年度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可落户。其他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应届硕士毕业生、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建设学科应届硕士毕业生,符合当年度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可落户)

  学士、本科生21分

  2.毕业学校

  第一类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15分

  [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在沪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科院在沪

  各研究所等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二类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12分

  [其他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本科高校和研究生培养单位]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8分

  最高学历阶段在上海高校就读,可另加2分在沪学习分。

  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2分

  4.外语水平

  [外语水平证书一般应在所在学校或培养单位考点取得]

  CET-6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八级

  8分

  CET-4级证书或成绩达到425分(含)以上、专业四级

  7分

  外语类、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7分

  [本科2013年前入学毕业生: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本科2013年(含)后入学毕业生:数学类、电子信息类、电气类、自动化类、计算机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或省级二级水平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或省级一级水平6分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6分

  (二)导向要素

  1.荣誉称号

  [经认定的校级及以上级别“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国家级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1分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经认定的“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大学生(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中国研究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中国研究生创芯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等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不含专项竞赛、选拔赛及分组赛)奖项。申请人为跨校组队成员的,须对项目创新做出实质性贡献]

  ⑴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10分

  二等奖8分

  三等奖6分

  ⑵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5分

  二等奖3分

  三等奖1分

  [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最高学历就读期间获得;同类奖励取最高分;荣誉称号和竞赛获奖可以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15分]

  3.科研创新

  最高学历就读期间参加学校科学研究活动并获得相应的发明专利5分

  [申请落户的毕业生应为该专利首次申请时的发明人,且对该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不包含该专利首次申请后变更的发明人]

  4.国家就业项目服务期满

  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西部计划服务期满5分

  [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评分办法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

  上海高校毕业生参加“到村任职”“三支一扶”计划服务期满、在校期间应征入伍按相关政策执行。

  5.在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为试点,探索对本科阶段为国内高水平大学(列入普通高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全日制且完成学业并取得相应的毕

  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即可落户的基础上,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在沪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

  二、用人单位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行为符合诚信规范,并与毕业生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劳动派遣方式除外

  7分

  (二)导向要素

  1.引进重点领域人才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专业)(见附录3)毕业生3分

  用人单位录用上海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学科中的教育部重点学科毕业研究生3分

  2.重点区域引进人才

  在沪“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五个新城、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地区用人单位工作的,符合当年度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本市户籍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即可落户。

  用人单位为新城、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地区范围内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3分

  [上述用人单位由五个新城、南北地区重点转型地区所在区有关部门进行推荐,并报联席会议确认]

  3.承担重大项目

  用人单位承担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且录用的毕业生专业与行业相匹配3分

  用人单位为远郊地区教育、卫生、农业等社会公益事业单位

  3分

  用人单位为本市中小学、幼儿园2分

  本市中小学体育专任教师、本市幼儿园专任教师1分

  [上述用人单位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推荐,并报联席会议确认。本市中小学、幼儿园与远郊地区教育社会公益事业单位不累计加分]

  4.自主创业

  在校或休学期间创业,企业经营情况良好5分

  [毕业生须为符合相关要求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为原始投资人(不含股权转让后受让股权的情况),另,法定代表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10%(需提供验资报告)]

  说明:毕业生学校及专业加分以学校及专业代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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